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衔接。
二、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其中。
《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权限相匹配、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在处分体制、处分程序、申诉、处置结果等方面实现法法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有利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主要是体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协同,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重要内容,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则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对所属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抓手。
政务处分与处分不是对立的,二者存在许多共通之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确保了有同样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不因实施机关、单位的不同而受到轻重不同的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三、如何严肃实施政务处分和处分?
政务处分与处分既涉及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更涉及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首先,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与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时,监察机关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要积极沟通协调,避免工作冲突。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分,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情况,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如果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第三,严格把握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的差异,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活动合法合规。《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比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关公务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第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实践中,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清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准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恰当地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
四、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从实践看,比较容易发生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中的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等,《政务处分法》明确,凡是有上述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等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五、政务处分分为哪些种类?
(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其中,《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政务处分法》充分体现了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划定行为底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推动公职人员敬畏法律,实现因敬畏而“不敢”;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强化日常监督,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完善制度机制,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实现因制度而“不能”;明确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提升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有利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坚持道德操守,推动实现因觉悟而“不想”。
六、《政务处分法》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体现——《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此外,《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